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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钱时看到别人遗忘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一时起了贪念将对方银行卡中的10万余元转账到自己的银行卡上。日前,大学生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案件回放法院经审查明,2008年12月,市民张女士在本市西青开发区农业银行自动转账机转账时,将银行卡遗留在机器内。被告人徐某到自动转账机上取款时发现了张女士遗失的银行卡,他顿时起了贪念,尝试着将卡上的钱往自己的卡上转账,没想到转账还真成功了。随后,徐某又分3次将这张遗失银行卡账户上的10万余元都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内,并取款3000元。不过,心虚的徐某当日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账款也已全部发还受害人张女士。
虽是一时贪心,但徐某仍要面对法律的制裁。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详解“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此案,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潘晓枫律师表示,此类案件在过去的法律实践中存在争议。捡到他人信用卡取钱或刷卡消费,过去曾被认定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也曾经出现过被告人因为在取款机上发现他人遗失的银行信用卡,修改密码后,将卡拿走并取走现金的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捡走卡后修改密码取走现金,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规范了此类案件的审理。“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潘晓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