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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为钱财抢劫杀死一卖淫女子,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09年初,两人多次商量回张的老家黑龙江,但两人手上没钱,于是两人打算“搞”点钱。
2009年5月,张某告诉郑某她有一个姓侯的老乡,现在宁波市从事卖淫活动,应该有钱。于是二人预谋决定将侯某从宁波市骗过来,对其实施抢劫。此后张某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与侯某联系,谎称有一个老板很有钱,愿意包养侯某做情妇,侯某信以为真,表示愿意过来。
为了实施抢劫,郑某准备好作案工具透明胶带和水果刀,并将儿子李某从外地叫回来帮忙。5月14日早上,三被告人驾车前往宁波市接侯某。到达宁波后,张某发短信给侯某,在确定侯某愿意上车后,张某提出其与侯某是老乡,抢劫后侯某会去报案,郑某与张某在车上商量决定抢劫后将侯某杀死。
5月15日晚,三被告人将侯某接到婺源县的租住房,郑某最后将抢劫的地点定在广丰县壶峤镇壶峤社区东坞门山。准备妥当后,5月16日凌晨,郑某谎称包养侯某的老板在山上赌博,将侯某骗到东坞门山,在半山腰处,郑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侯某的双手、双脚捆绑住,然后从侯某的手提包中抢得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逼问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后,李某留下看守侯某。郑某、张某则开车到广丰县城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查验密码并取走现金2000元。两人在返回途中,商量将侯某杀死灭口,郑某将车停放在东坞山路口,张某坐在车内等候,郑某一人回到抢劫现场,用水果刀朝侯某连捅数刀,致侯某当场死亡。郑某确定侯某已死亡后,三人驾车逃跑,逃跑途中李某将作案用的水果刀丢弃在路边的草丛中。三人逃至婺源县后,又从婺源县工商银行取走侯某银行卡内现金17000元。三被告人归案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15000元。
另查明,2005年12月,被告人郑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累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先劫财后杀人,采用捆绑、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尔后杀死被害人,三被告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中被告人郑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抢劫数额巨大,抢劫后杀害被害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且被告人郑某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听从被告人郑某的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年仅16周岁,依法应予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