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爱被拒绝 男孩“强行恋爱”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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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强行恋爱的黄林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2月,17岁的黄林因参与聚众斗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4月11日,黄林听说曾与自己谈过恋爱的孙某,在大庆某大学读书,便开车来到大庆某大学,找到孙某要求恢复恋爱关系。孙某说:“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我正在念大学不能谈恋爱。”见孙某不同意,黄林便把孙某拉进车内,对孙某进行殴打、辱骂。黄林见孙某仍然态度坚决,又用车将孙某拉到朋友家,与其谈了一个多小时,因孙某始终不同意恢复恋爱关系,黄林让孙某离开。次日清晨黄林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黄林的亲属积极赔偿了孙某的物品损失及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68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林因被害人孙某不同意与其恢复恋爱关系,便进行辱骂、殴打,造成被害人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的后果,并对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林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作者:张德金 曹旸 来源:中新网 编辑:所双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