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国库被盗案宣判 两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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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潜江市财政局国库被盗案作出一审判决:原潜江财政局出纳樊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贵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樊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陆淑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3年,处罚金2万元。
汉江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初,樊红为筹集赌资,谎称其在工行的朋友年底要完成储蓄任务,要求原潜江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会计科长李志刚(已判刑)从其管理的会计核算中心基本户内转20万元公款存1个月。李同意,并在樊红偷打的20万元支付凭证上盖章。樊红将之取出赌博。
2008年12月21日,樊红为归还挪用公款,与刘贵军商量从收付中心窃取800万元公款后潜逃。23日晚,樊红在收付中心内盗开800万元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次日上午用其中两张支付凭证转走380万元、200万元。尔后,樊红和刘贵军将580万元套现。
2008年12月28日晚,樊红交给哥哥樊友华现金及黄金、黄金项链和手链约114万余元。今年1月,樊友华将15块黄金、25万元现金转移他处隐藏。后公安人员找到樊友华,他交代了帮助樊红藏匿赃款赃物的事实。
作者:梅华峰 曾志军 吴涛 来源:中新网 编辑:所双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