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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女研究生被一辆保时捷跑车撞伤,智商和记忆力大大下降,甚至同班同学的名字都记不住,并且留有癫痫症状。交警认定被撞伤者要负50%的责任,原因是她走的人行横道是废弃的。
女研究生的家长认为判定不公,就把肇事者张某、保时捷跑车拥有者厦门万鑫禾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公路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道路改造单位等6方告上法院,索赔一百余万元。
前天上午,思明区法院滨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和原告庭上激辩,责任界定成争论焦点。
废弃斑马线上 女研究生被撞5米远小邱是厦大一年级的研究生。去年11月7日晚上9点15分左右,她从环岛路胡里山炮台公交车站路段(靠厦大一侧)往海边方向走,在穿行一处废旧斑马线时,被一辆保时捷跑车撞飞,向外滚出5米。小邱头部着地,当场不省人事,昏迷13天,医院一度下达病危通知书,生活无法自理,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为伤残四级半。
小邱的父亲说,女儿现在虽有恢复,但不太好,一看到车子来,就不敢走,站在旁边发抖。以前她很开朗,现在很孤僻,还经常闹着要到学校去上课。
斑马线废而不弃 谁的责任?小邱的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现场共有两条相距7米多的人行横道,虽然相关部门称小邱走的那条人行横道已被废除,但并没有任何明显废除标志,也没有任何栏杆或警示标志阻止行人行走,同样没有任何标志指示行人应当从另一条人行横道行走。还有,在这条出事故的人行横道上,每天都有很多行人来来往往。不管对该人行横道的性质如何界定,邱静作为一个普通的行人,已经尽到了一个行人的法定注意义务。
小邱的代理律师还提出,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路局要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两者作为厦门城市交通道路与设施的管理部门,对于这条未清除的斑马线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辩称,监管与管理是不一样的概念,公安交通管理局不是道路设备的所有人、管理人,就像市场出现假货,不能让工商部门赔偿,小邱被撞与公安交通管理局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厦门市公路局则认为,2007年胡里山附近道路进行改造,这条人行横道就废弃了。当时负责改造的不是公路局,而是由改造单位负责“标线清除”,但改造单位未将废弃斑马线完全清除。直至2008年1月改造完成后,才移交至市公路局。
厦门市公路局还提出,交通事故的发生,最根本原因是超速行驶。另外,小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在厦大学习生活多年,对这条斑马线改造也应该非常熟悉,她本不应再走这段废弃的斑马线,所以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小邱的父亲在事发后拍摄了这条废旧的斑马线,条纹很清楚。对此,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与厦门市公路局认为,事故发生在晚上,废弃的斑马线在夜间已失去信号反光功能。
时速是70公里 还是40公里?小邱的代理律师认为,从相关笔录来看,小邱过斑马线时,已有两辆车子先后停靠在斑马线前边让路,这两辆车的司机以及目击者称他们时速在30公里至40公里,这样的速度都可以停下来让路,作为制动性能更好的车,肇事车保时捷在两车之后,没能急刹停车的原因只能说明当时是超速行车。小邱的代表律师自己测算,肇事车的时速应该达到70公里。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辩称,小邱的代理律师所测算的速度,是以假定张某发现小邱为前提,这种测算是不科学的。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为,车速到底是多少,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对肇事车辆进行测速。目前,只能根据肇事司机张某及另外两名目击司机的询问笔录来分析肇事车的车速,张某当时行车时速应该在40公里左右,而该路段限速是每小时40公里,并没有存在超速的情况。
小邱的代理律师认为交警的认定不科学,杭州的两起撞车案,专家给的时速分别是“84.1—101.2公里”、“74—83公里”,都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速,而是一个公里段,这起事故为何是比较确切的“40公里左右”?
小邱的代理律师质疑:时速40公里左右,右侧后视镜能把一个1.65米的女孩子撞出5米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