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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利用单位公款给自己购买住房,原怀柔县商委主任陈某被以贪污罪公诉至法院。
记者今天从知情人处获悉,怀柔法院以陈某的行为请示过领导并得到过批准为由,判决陈某无罪。
怀柔检察院指控,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间,陈某利用其担任怀柔县商贸工委书记、商委主任的职务便利,用怀柔县商委及其下属单位公款,为自己购买超标住房一套及车库一间,涉案共计22万余元。
检方查明后认为,这笔房款属于贪污。
案件审理过程中,怀柔一位领导证实,陈某曾请政府给他解决住房问题。该领导在担任商委主任时,商委曾开会,议题就是给陈某购买新房,正好也解决商委其他同志的住房。但后来因为商委没钱了,没给他买。
后来有领导商定了解决办法,房子可由商委解决,钱可从下属公司欠商委的钱中解决,陈某把原住房的房产证交商委抵押。
至于房款的来源,怀柔副食品公司经理证实,该公司曾欠了商委几百万元。2000年,陈某说商委等着用钱,要求公司还债,商委的人员前来取走了30万元的转账支票。
法庭上陈某辩称,房源、购房资金渠道都是由领导决定的,房子超面积等问题没有及时解决,不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使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公款为自己购买超标住房及车库的事实成立。
但从控辩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证实,陈某及其所在单位在陈某购房前,已就购房问题向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了请示并得到批准,用本单位资金购房也得到了领导同意。
陈某购房后,就房屋超标问题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并按有关领导要求就超标部分等待办理意见。
陈某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购房行为,认定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房款等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因此,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构成贪污罪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陈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