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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调查,自2006年以来,强迫卖淫案件呈逐年快速递增态势,这类犯罪不仅严重地践踏了被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污染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调查显示,强迫卖淫案主要呈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06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强迫卖淫案12件,2006年1件,2007年3件,2008年5件,2009年前9月3件,逐年递增趋势明显。
二是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低学历特征。上述案件中,目前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共29名,平均年龄20岁,30岁以上仅有3人,其余均在23岁以下,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11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8%。从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看,文盲1人,小学5人,初中21人,大专1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高达96%。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中有女性8人,主要负责对被害人进行游说、利诱,在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这些女性犯罪嫌疑人,有的本是强迫卖淫犯罪中的被害人,因受到经济利诱或暴力威胁,后来又主动参与强迫卖淫犯罪活动,其身份也从“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
三是强迫“网友”卖淫现象较为突出。被害人因网络交友上当受骗,被逼卖淫的案件共5件,占案件总数的41%。犯罪嫌疑人常利用被害人好奇、好玩等心态,将女性网友骗到异地非法控制,采取威逼、打骂,甚至强奸等手段,强迫其卖淫。如16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将河南籍网友王某骗至睢宁后,伙同另外两名同伙采取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迫王某到县城宾馆卖淫,王某逃走后又被杨某抓回并强奸,再次被强迫送入美容院卖淫。
四是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强迫卖淫罪集强奸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危害于一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暴力倾向明显,常具有强奸等加重情节,并伴有抢劫等罪行。12件案件中,犯罪分子采取强奸手段强迫卖淫的案件共6起,占案件总数的50%。如2008年7月25日凌晨,董某等四名小青年偶遇因与家人怄气外出的女青年许某,遂抢走其随身携带的现金60余元及手机等财物,并将其挟持到睢宁县一个镇上宾馆强迫卖淫,董某还持刀威胁将许某强奸。当日早上7时,许某跳窗逃走,摔成骨折。被害人中在校学生占有一定比例,在23名被害人中,在校初中女生8人,占被害人数的35%。如两名17岁的女被告人,采取哄骗引诱、语言威胁等手段,迫使睢宁县两名不满14周岁的女中学生同意卖淫,并将其带至县城浴室卖淫多次。
一段时间以来,一度绝迹的卖淫嫖娼活动死灰复燃,与之相关的组织、强迫卖淫等犯罪逐渐多发。强迫卖淫案件多发,除了犯罪嫌疑人唯利是图的原因外,被害人自身不注重保护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调查显示,被害人社会阅历浅,社会经验不足,迷恋上网,乱交朋友,轻信他人,或易被小恩小惠吸引,从而受骗上当,落入圈套。如2008年3月16日下午,睢宁县两名女中学生在理发店偶遇20岁的王某,王某主动与两名女生搭讪,吹嘘将为其提供“保护”。当晚,两名女生与同学发生冲突,即向王某求助。王某趁机将两名女生带至旅社留宿,次日将一人强奸,后伙同他人将两名女生带至浴室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