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平安播报 地市动态 见义勇为 反腐直击 政法综治 警方传真 平安创建 政法文化 公告发布 诉讼指南 信息公开
精彩专题 检察风云 法院天地 司法之窗 消防安全 交通安全 龙江律师 以案说法 护航龙江 图片精选 视频在线 最新稿件
   
站内检索    
聚众斗殴 而非故意伤害
2009年11月30日 17:15:21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案情】

  一天下午,蒋某、孟某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时,孟某某给刘某打电话借车,在通话中蒋某说,用个破车还装,刘某在电话中听到蒋某在骂他,即在家叫上顾某某一同来到孔昂蒋某用餐饭店,蒋某等人把刘某打倒在地,并追打顾某某,顾某某见状饭店跑了出去。事隔几日,被告人顾某某、温某、冷某及顾的妻子在某区结算木材款时,顾接到苏某的电话,告诉蒋某在邮电局附近领几个人开了两台车,并告诉了车号。顾某等人回到了顾家,顾某对温某、冷某二人说:蒋某领人回来了,这样我们还怎么做生意呀!你去教训教训他,顾又电话找来被告人胡某、赵某,叫二人与温某、冷某一起去找蒋某,同时告诉了蒋某坐的车牌号,并给温某500元打车钱,温分别给胡、冷、赵各100元。胡在顾家拿一把军刺,温也给赵一把,然后被告人温某、胡某、冷某、赵某一起乘坐顾找的一台出租面包车去找蒋某。在到某林业局没找到蒋,在要返回顾家时在某林业局一家酒店门前发现蒋一伙人的红色捷达轿车。温打电话告诉顾,顾叫他们上楼去,注意别吃亏,温等四人在玫瑰厅找到正在和孙某等人吃饭的蒋某,温掏出钢珠手枪对着蒋骂,胡、赵各自掏出军刺,冷掏出卡簧刀,蒋也拿出一把刀并举起凳子抵挡。温向蒋开了两枪后,拿过赵的军刺砍蒋,胡、冷、赵用杯子、盘子、酒瓶子打蒋,其中胡扔的一个杯子把蒋的面部打出血,蒋被打倒后,又各自打蒋几下便逃离现场,温将枪藏在**饭店旁的于某某家柴禾棚上的雪里(已收缴),四被告人坐车来到另一林业局,温将两把军刺交给郭某保存(已收缴)。当日晚被告人顾某某到公安分局投案,次日凌晨被告人温某、胡某、冷某、赵某在另一林业局被公安机关抓获,蒋某经刑事技术鉴定所鉴定为,颜面部创口累计长达5、4厘米,属轻伤。

  【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温、胡、冷、赵犯聚众斗殴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四项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此案是因蒋打过被告人顾某某引起的,顾是出于报复而针对特定的个人指使另四名被告人进行人身打击,造成蒋某轻伤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酒店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的应是故意伤害罪,而不应是聚众斗殴。

  【法官点评】

  顾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顾某某在自首材料中供述:在一个月以前的时间,在饭店,刘某喊了一声“蒋*”,和蒋某一起吃饭的七八个人起来就揍我俩,我在后面,他们打了我两下,我就跑出去了。蒋某的证言证实了在饭店把刘某和顾某某打了。证人刘某证实了刘和顾某某在饭店被蒋某等人打的事实。

  顾某某供述:案发当日下午,我接我同学苏某的电话说:蒋某下午领着人兜里好像揣着东西找人呢,在邮局门口。我当时和温某在别的林业局买木材呢,我对温、冷二人说:“蒋某又领人回来了,这样下去也不行呀,整天还得提防着他,还咋做生意呀,实在不行,多找两个人给他堵住吓唬吓唬他,吓唬住他就不找咱们麻烦了”。我就给胡某和我同学赵某打了电话,让他俩到我家来,我把事情跟他俩说了,他俩表示同意帮忙,我对他们说:“你们去蒋某要是不服,就打他几下,但别打坏了。”证明了顾某某聚众斗殴的起因是因之前被蒋某等七八个人非法殴打,当听苏某电话告知顾,蒋某又领两台车多人,兜里揣着“东西”在找人时,顾认为蒋是在找自己斗殴,产生了“这样下去不行,整天还得提防他,还咋做生意,实在不行,多找两个人给他堵住吓唬吓唬他,要是不服,就打他几个,但别打坏了”的以自己一伙人“威风”“煞气”,压倒对方的聚众斗殴的故意。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特征。

  顾某某等五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顾某某产生聚众斗殴故意后,纠集了温、冷、胡、赵等人让其四人去找蒋某等人,吓唬蒋等人,不服就打他们的事实,既有顾某某的自首材料证实,又有温、冷、胡、赵的供述,与顾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温、冷、胡、赵明知顾某某是让他们去打“群架”,还积极参与,并分别携带钢珠枪一把、军刺二把、卡簧刀一把乘车在饭店发现蒋某等人的车后,温用电话向顾某某作了汇报,然后上楼找到蒋某用餐的餐厅,进屋后,蒋某见温等人进屋就一手拿刀,一手拿凳子站了起来,温四人分别掏出刀和枪,温、胡对在一起用餐的八人说:“你们都给我靠边、蹲下”。这八人见对方每人都持枪或刀,都被对方的“威风”吓得靠在墙角蹲下没敢动。温等四人分别用枪或刀殴打蒋某,造成蒋轻伤的后果。上述事实五名行为人的供述材料供认不讳。以上证据证明了顾某某等五人不仅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的行为。
顾某某等五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温等四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斗的行为,不仅造成了蒋某轻伤的后果,而且造成了他人财物的损坏,严重侵犯了公共秩序,对社会秩序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顾等五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客体要件。

  顾等五人均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体要件方面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作者:蔡祥林 所双雨    来源:东北网  编辑:所双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