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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报讯 被控10年间收受或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1700余万元,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创下了近年来我省土地系统受贿犯罪案一个惊人“纪录” 。昨日,蚌埠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今年55岁的王海风系宿州市人, 1995年10月至1997年1月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副区长,1997年1月至2001年8月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2001年8月至2008年11月任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海风涉嫌受贿一案,由省检察院指定蚌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今年1月24日将其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于8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办理矿山采矿手续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美元、港币、新台币及房产、股份、名贵手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超过170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从该案起诉书中看到,王海风自1999年开始收受第一笔贿赂,到2008年11月,也即其案发前收下最后一笔贿赂,前后十年间平均每年收受的贿赂达到170余万元人民币。在向王海风送钱送物的40人中,绝大多数都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建筑公司的老板,其中有6人所送的钱物在100万元以上,最多的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经理,其先后多次送给王海风房产、款物共折合人民币330多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王海风还以借钱为名索取贿赂。据指控,2007年年底,王海风以在内蒙古投资矿产资金困难为由,找某矿业公司董事长借钱,该董事长在自己家里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200万元给了王海风后,要求其打个借条,但遭到王海风的拒绝,至案发该款一直未还。该案未当庭宣判。
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中,王海风情绪平稳,对公诉人指控的39项受贿犯罪事实中除2项事实定性有异议外,其它37项全都没有异议。控辩双方的焦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用他人200万元投资探矿建设,有口头“借”的说法,无借条,是否算受贿?二是低价购买他人房子后,房子增值,又转手卖掉,差价部分是否计算为贿赂款?三是数额巨大,认罪和接受调查态度较好,退赃也不错,是否算“情节特别严重”?
庭审部分约4个小时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