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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闻网讯13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经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后,哈尔滨市将对粮食、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农产品从生产到运输、销售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肉菜蛋生产要建档
《办法》规定,今后哈尔滨市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将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哈市要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向社会公布。哈市规定,农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档案要记录的内容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苗种幼雏等来源及质量安全证明;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和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及使用人;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而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禁止九种生产行为
《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禁止9种行为: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农产品;在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质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处置区建立种植、养殖基地(场);使用国家禁止的农(水产)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将医用药品作为农(产品)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药物捕捞;采摘、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哈尔滨市规定,检测合格后的农产品才可运输销售,上市销售前未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的生产者,将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销售须有“入市证明”
办法规定,入哈尔滨市销售的农产品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销售。农产品入市销售,应当出具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对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将责令生产者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并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