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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涉黑一审被判刑20年
2010年02月26日 09:04:20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2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洪刚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40万元人民币,追缴违法所得赃款326万余元人民币和财产差额部分584万余元人民币。图为陈洪刚在判决现场。中新社发重庆五中院摄

  中新网重庆2月25日电(记者郭晋嘉银雪) 2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洪刚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40万元人民币,追缴犯罪所得的326万余元人民币和不明来源财产584万余元人民币。

  陈洪刚是重庆荣昌县人,是重庆打黑风暴又一落马副厅官。本月8日,陈洪刚因涉嫌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8月至2009年9月,陈洪刚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南岸区慈母山温泉城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兼),南岸区清理“三金三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车牌、职务晋升、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多家单位及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陈洪刚个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房产、汽车、股票、基金、保险、现金、存款及其它贵重物品等动产和不动产及支出中1033万余元可说明来源,另有人民币584万余元的财产陈洪刚不能说明来源。法院认定陈洪刚名下的房产有26处,包括门面、花园洋房、商品楼房、福利分房等,且地域分布较广。

  同时,陈洪刚为将自己违法、违纪所得的资产进行分散、隐匿,于2001年通过他人分别伪造了“陈洪海”、“王洪江”两个名字的居民身份证。2001年6月、8月,陈洪刚分别利用伪造的两个居民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其部分非法收入存入上述两个账户予以隐匿。

  此外,1999年2月以来,陈洪刚对岳村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包庇、纵容,致使该组织及其成员在重庆市南岸区等地区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期逃避打击,坐大成势。在8日的庭审中,陈洪刚尽管否认庇护岳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其也承认岳村确在与其认识期间当上南岸当地派出所所长,岳村黑恶势力也是在此期间发展壮大的。

  本月1日,重庆岳村涉黑案在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案首岳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等12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

作者:    来源:中国网  编辑:李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