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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官员卖假地质报告 受审时喊冤称被钓鱼
2010年03月04日 16:35:54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庭审直击   力证称记者陷害自己

  罗锦华一直认为自己是被人引诱,按照记者的要求一步步做出了犯罪行为,认为记者“钓鱼”诱人不公平……罗锦华越说越激动,从年前召开的省两会,到近日各报热议的记者“钓鱼”事件及评论,旁征博引力证记者“陷害”了自己,并建议法官去读报。

  法庭上,对于自己被指控的罪行,罗锦华供认不讳。但他称自己上有八旬老母下有读书幼女,妻子无业在家,自己是家中的顶梁柱,请求能予以轻判,“让我能尽孝道”。他同时称自己自幼家贫,一路读书出头,如今也算专业人才,“希望能让我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庭审结束后,罗锦华的大哥指责记者害了弟弟,他称弟弟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出事后,请律师的6万元还是他代出的。除此之外,每月他还要给念书的侄女1500元生活费。“他家盖房子欠了30多万元,要真是贪官不会这么一穷二白……”罗大哥激昂陈词痛责旁听记者,旁边的罗妈妈和尚在念书的独女,在旁边伤心抹泪,连话都说不出来。

  专家观点   “钓鱼”取证应予采纳

  “个人取证也能作为证据被采纳。”昨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高一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但对于个人取证,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权,不采用禁止销售的窃听器进行录音录像等,则可作为证据采纳。哪怕是利用摄像机、录音笔获取的证据,也是可以采纳的。但目前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个人取证的规定尚为空白,但是否采纳由司法机关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

  对于热议的记者“钓鱼”取证是否合法一事,高一飞表示,对于“钓鱼”取证不能一概而论。以执法部门“钓鱼”取证为例,是否认可要看其是被动性回应,还是主动性引诱。对于前者,在道德上不可取,不能作为判定违法的证据,但后者是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的。但这是对于执法机关的要求,对于公民个人乃至记者“钓鱼”不能以此类推。

  但他认为,对于记者“钓鱼”取证应予采纳。判定一行为是否违法,要看其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从记者“钓鱼”案看,记者并无违法的动机,只是为了发现违法,在行为上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并未侵犯个人隐私等。

  激烈控辩   记者非执法者 所采证据可用

  记者“钓鱼”买到的报告能否成为本案证据?这成为昨日庭审双方控辩焦点。昨日庭上,陈启环律师为罗锦华辩护,他坚称记者“钓鱼”执法越俎代庖,不具备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对此,公诉人认为记者并非执法部门,其“钓鱼”行为可作为证据使用。

  陈启环指出,记者采用“钓鱼执法”方式,通过口头要约、承诺方式,对被告人进行故意引诱,一步步将其引向其设定的犯罪行为,人为制造出新闻事件,由此得出的证据不能用以定罪。

  对此,公诉方认为,记者并不是进行执法,而是对官员卖地这一事件进行追查采访,只是其使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同时,新闻媒体本来就有舆论监督的职能,因此不算是“越位”。

  一份假地质报告即可挖山取土,陈启环认为被告出售假报告固然有错,但这也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在挖山取土方面监管的严重缺失或不作为,相关部门也涉嫌玩忽职守,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被告一人。

  陈启环进而指出,记者在隐性采访时,通过故意设圈套、陷阱,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无异于制造犯罪,存在教唆犯罪甚至自身犯罪的可能性。

  对此,公诉方认为“记者不暗访往往难以掌握真实情况”,且此案中记者也并未侵害到被告的个人隐私。至于诱人犯罪一说,公诉人认为记者并不存在引诱。

  市民热议   赞  不钓难出真相

  记者“钓鱼”钓出违法官员,究竟是非法诱人犯罪还是合理曝光?该报道经本报独家报道后引起广大市民热议,对于记者“钓鱼”一事,有力挺者,也有反对声音。

  退休老人黄伯认为记者“钓鱼”合情合法,“记者的暗访、调查给我们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大学生杨同学对此也表示赞同,“记者要还原真相,只能‘乔装打扮’,不‘钓鱼’就得不出真相,这也是无奈之举。”他认为,记者和地质局的人员并无利益冲突,这么做不是为私利。

  白领何先生、外来工林先生、潘先生等也纷纷对此表示赞同。网友“安检门”等多名网友也跟帖表示赞同,称记者“钓鱼”暗访是“不得已而为之”。

  弹  泛滥也可怕

  但也有不少网友指出,记者“钓鱼”虽能还原真相,但很可能是牺牲了个人隐私权等为代价的。网友“沙尘暴”表示,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新闻媒体,采用隐蔽手段调查、取证,均需得到法律允许。

  而一律师所从业人员则表示,从职能上看,记者并没有权利去进行暗访,“钓鱼”有点主动诱人犯罪的嫌疑,不公平的。网友“平沙落雁”更指出,法律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规范他人的准绳,一旦“钓鱼”人人皆用时,“社会不就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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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