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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获缓刑丈夫后悔赔多了
妻子被判刑后,丈夫李某却对之前与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反悔了,觉得这一赔偿太多了。
2012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撤销他与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理由是李某认为这项工程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实施完工的,此项工程应收960万元工程款。截至他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的2011年9月,尚有约400多万工程款未结。
而根据鉴定显示,“王某所受伤害为轻伤,其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李某认为,为了求得王某谅解,拿400多万元的代价去赔原本不到5万元的损失,极为不对等。
同时,李某还认为,王某无权决定是否追究自己妻子张女士的刑事责任。所以,他与王某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11年3月,李某名下的这项工程还有410多万的工程款未结。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驳回起诉
对于李某的突然反悔,王某答辩称,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且法院做出了从轻判处其妻的判决,自己也未再向张女士追究民事赔偿,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未显失公平。
理由是李某与王某达成的协议,是基于为了让张女士取得王某的谅解,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李某对其名下尚未完结的工程款项及收益,应当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及判断。
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原则上不得反悔
“双方在刑事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并非以民事赔偿应得赔偿额为限。”据房山法院法官陈艳飞介绍,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获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从宽处理,往往会赔偿高于被害人所受损失的金额。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2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和解协议达成并已全部履行的,原则上不得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陈艳飞称。
此外,尽管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非想私了就可以私了的。“是否提起公诉,是否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不过,陈艳飞表示,只要刑事和解的内容合法、双方自愿达成并已实际履行,司法机关就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记者孔德婧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