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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份,吉林市信访联席会议中提出对于润龙案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吉林市公、检、法三方一致认为,以黄金生产销售政策发生变化为由,判决于润龙无罪没有法律根据,应当纠正。”王友朋说,所以,吉林市中级法院依照院长发现程序,撤销原判,再审于润龙案。
再审中,对政策改变的解读,依然是案件判决的“焦点”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政策改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内容依然有效。于润龙再次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这个判决,于润龙是不服的,又上诉到中院。”王友朋说。
201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润龙案专门作出批复,称被告人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黄金出售,建议对于润龙因本案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平合理的予以补偿。
同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于润龙无罪。
“2014年11月21日,我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退还扣押的46公斤黄金,并向我赔礼道歉。”于润龙接受采访时说。
据王友朋介绍,于润龙被拘留之初,吉林市公安局就将所扣押黄金按照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分行,总价值为人民币384万元。后又将这笔变价款上缴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
黄金变卖了,如何赔偿,是按照当时的价格赔,还是按照现在的黄金价格赔偿,成为事件双方的又一个主要分歧。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定性有书面意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再次判决于润龙无罪,从尊重司法判决角度出发,我们决定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直接损失的规定,对于润龙予以国家赔偿。”王友朋说,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赔偿金384万元。
此前有媒体报道中称,曾参与起草《国家赔偿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而这46公斤黄金,按现在的价格计算,要超过1000万元。
对此,吉林市警方介绍,吉林市公安局384万元的赔偿决定,是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直接损失的规定作出的。
全国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修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于润龙案是由法律的变更造成当事人无罪。
“公安局当时对于润龙的抓捕、黄金的扣留,检察机关对他的批捕,在当时的法律情况下,都是没有异议的。于润龙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的法律改了,被判处的无罪。”修保说,此案的“黄金”如何返还,当事人应当与公安局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应交由法院判决。
采访中,吉林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李德彦表示,截至目前,吉林市警方依然认为于润龙当年经营黄金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吉林市公安局在侦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一案和办理于润龙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李德彦同时表示,吉林市警方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对此案拿出一致意见。
记者从于润龙代理律师张铁雁处了解到,于润龙在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已于2015年1月8日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目前正在审理中。
(原标题:吉林警方回应查扣46公斤黄金案:按规定赔偿38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