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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基层环保部门负责人认为,新环保法加大了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幅提高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地位,对于形成环保新格局有着较大作用,但新环保法的一些规定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目前新环保法的法律边际尚不明确,比如公众较为关注的‘按日计罚’问题,怎么罚,标准是什么,何种行为算拒不执行?尽管新环保法看着很‘解气’,但目前法律边界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出台新环保法的实施细则,这个实施细则需可操作性。”广西河池市环保局局长覃献生说。
采访中,一些环保官员还提到,新环保法规定污染企业触犯刑律将承担刑事责任,但尴尬的是,现行的刑法中尚无与新环保法相对应的条款,无法具体实施。
执法利剑在手,能力建设亦要跟上
湖南省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副主任刘帅指出,尽管有了新环保法这个利器,但环保部门的环保监察能力、监察队伍远远无法适应当前环境监管需要的现象仍广泛存在。环保监察队伍普遍是上世纪90年代的水平,但需要监管的企业数量、监管范围却大大增加。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为应对目前的环境形势,需要大量的基层执法人员在一线执法,但基层环境监测队伍普遍人手严重不足,往往五六人管几千家企业,管理难度极大。
广西环保厅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汪剑灵反映,县级环境监测大队人员在2至3人的情况下,需要负责全县上千家企业,是普遍现象。由于编制不足,目前很多县级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几乎全部来自执法,影响执法公正性和严肃性。
队伍年龄、素质也是一大问题。“除掉财务、办公室、内勤、一些即将退休只能做些内务的老干部,年轻人不多,我们局平均年龄48岁以上,没有一个真正学环保出身的。”张洪峰说。
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环保部门对一些污染源的监测能力跟不上,已经给环境监督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环保局长罗慧说:“我们县是世界长寿之乡,每年来此的游客达数十万人。此前有游客投诉广场舞噪音污染,县环保局有测定仪器,然而,却没有人具备相应的使用资格。”
另外,从装备配备上,我国公布的第一批执法部门中没有环保监察部门,这就会给环保部门在执法用车、装备配备方面造成很多困难。河池市环保局副调研员吴海悫认为,由于基层环保监察能力、人员、技术手段有限,难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安徽宿州市环保局局长卓传计说,“打铁还得自身硬”。新环保法是把双刃剑,既赋予环保部门执法利器,也需要环保队伍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和学法用法的专业技能。韦怀余则担心,环保人员素质跟不上,执法水平不高。他呼吁,加强新环保法的培训。
补上环境新老账,重典治污还须重点监督
“新环保法中,监管模式开始转型是另一个显著变化。”安徽淮北市环保局局长郭海磊说,传统的环境保护以1989年环保法为典型,它的环境监管模式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20多年过去了,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的面源污染,环保监管模式已明显落伍。
不少环保官员希望,继新环保法出台后,加强专项环保领域的立法,如加强对大气环境污染、水流域污染的治理立法。天津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说,现行专项环保法律、法规内容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处罚力度轻,有“要求”或“禁止”规定,无对应法律责任条款,难以形成震慑和倒逼。
针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环境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不少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建议新法加大监管力度,在乡镇一级设立环保所或者环境监察机构。
许多省区市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建议,提高环境准入标准,逐步推动标准互认、统一,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改变法律法规“有规定、无罚则”的现实,增加完善司法解释。
新法推进“重典治污”,还须关注排污新动向。比如,监控难覆盖中小污染源,排污收费标准不一导致出现政策“洼地”。2014年1月、7月,北京、天津先后大幅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多排加倍计费、少排减半征收。而河北省现行排污费征收为2003年标准。冀津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约为1:7,对比北京差距更大。
温武瑞说,这客观导致中小污染源跨区域形成“移动烟囱”。有些小企业设备拉起来就走,第二天就能找地方重新生产,单个行政区提高标准难控制这样“随时搬家”的污染企业。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应是新法推进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