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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两次参与盗窃两次举报同案犯
老家在黑龙江的曾某和四川人陈某,虽然都只有24岁,但算起来,这已是两人的“二进宫”。18岁那年,曾某因盗窃罪被青羊法院判刑2年4个月,陈某则因抢劫罪被锦江法院判刑1年。然后,这两个年轻人也因此成为“狱友”,得以相识。
去年12月22日,曾某、陈某二人窜至青羊区石人北路附近一楼房顶,翻窗入户并盗走户主台式电脑、MP4以及现金等财物。12月25日,也就在曾某、陈某二人得手3天后,曾某向苏坡桥派出所杨警官、马警官举报了陈某的盗窃行为。同时协助苏坡桥派出所民警将陈某挡获。但在举报时,曾某隐瞒了自己参与作案情节,还拿到了苏坡桥派出所杨警官提供的200元现金。
相似桥段在去年12月29日再次上演。
当天,曾某与唐某、任某二人窜至武侯区一出租屋内,盗走屋内笔记本等物。今年1月5日,曾某再次向苏坡桥派出所举报了该起入室盗窃行为,并同时将唐某、任某二人带至青羊区日月大道警方布控点。其中,唐某被警方抓获(另案处理),任某脱逃。
作证/办案民警出庭:曾某有自首立功情节
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艾述洪、曾莉受法院指派,作为曾某、陈某二人的辩护律师,参与了昨日的庭审。
此前一天召开的庭前会议,控辩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除了盗窃金额、主从犯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外,对于两次盗窃行为这一基本事实,双方并无异议。不过,也就在此前阅卷过程中,曾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曾某存在立功和自首这一情节,而公诉机关对这一点则未予认定。随后,曾某辩护人提出申请,要求办案民警出庭作证。
昨日,苏坡桥派出所民警杨警官、马警官,就以证人身份,一一坐进了法庭证人席,接受公诉方、辩护方交叉询问。杨警官、马警官均表示,对陈某以及后来唐某、任某案情的掌握,均来自于曾某所透露的信息。同时,也正是在曾某协助下,警方最终才挡获了陈某。
事实上,陈某归案后,警方也很快掌握曾某也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不过,第二次举报时,曾某已明确表示,除了协助警方抓获唐某、任某二人外,自己也将投案。办案民警回忆,将唐某、任某二人带到警方布控点后,“曾某没有反抗,乖乖一个人就坐到了警车上。”
质疑/他是想痛改前非还是骗取奖励?
另外,此案还有一个细节是,就在这两次盗窃之前,曾某还曾因盗窃被苏坡桥派出所行政拘留。也就在拘留期间,派出所民警和曾某进行过交流,曾某向民警表示,今后一旦掌握犯罪线索会及时向派出所报告。
作为证人的杨警官表示,当时派出所民警确实向曾某有过介绍,举报犯罪行为一旦查实,将会有相关政策奖励。不过,对于曾某第一次举报后领走的200元并非奖励,“曾某当时说他生活困难,我就掏了200元给他,而奖励有严格的程序。”
两次参与作案,事后又两次举报,庭审中,曾某表示,那是因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就想痛改前非!”
不过,“痛改前非”说并没有化解大家的怀疑。其中,陈某辩护人即表示,在这当中甚至无法排除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为了获得奖励,曾某主动邀约陈某作案,“曾某应为主犯,陈某为从犯。”
判决/立功自首被采纳“举报人”获轻判
经合议庭短暂休庭后,昨日,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曾某辩护人提出的立功、自首等情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结合双方累犯等情节,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盗窃罪,曾某获刑6个月,陈某获刑7个月。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喻言表示,办案民警出庭,最终确认曾某自首、立功这一情节,对曾某的量刑产生了影响,“6个月刑期,在量刑基准上,大约从轻了40%。”
而对于曾某两次参与作案,然后两次举报最终构成立功,喻言则表示,对于同案犯立功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