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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还款信用社已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2014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甘肃省高院一审判决,龙兴国等人分别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共计3亿元;龙兴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2014年6月30日前所欠利息,以及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给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给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律师费;如龙兴国等人未履行该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可以就龙兴国等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房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宣判后,龙兴国等人未提起上诉。西部商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目前这些判决已经生效,而信用社也于2015年4月13日向省高院递交了执行申请。
关联关系借款人及担保人偿贷能力不足
永登县中川信用社的案件绝非个案,2014年省高院共受理金融借款类一审案件54件。省高院民二庭庭长李景辉说,这些金融借款案件分为三类,一类是正常的信贷纠纷;一类是因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困难或恶化,引发金融机构恐慌性诉讼;一类是金融机构涉嫌违规操作、债务人恶意违约。而中川信用社诉龙兴国等人一案正是属于最后一类。
李景辉庭长表示,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与往年相比,2014年的金融类案件数量剧增、标的额巨大;当事人人数较多、地域分布较广,审理难度增大。在案件审理中,办案法院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涉案标的额大,恐慌性诉讼高发,多起案件指向同一被告或几个有关联关系的被告;二是,金融机构对借贷企业经营信息掌握不及时,贷后跟踪监督不力,借贷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后反应迟缓,应对措施不力;三是,贷前对借贷主体调查审核不严,涉及金融债权风险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外省企业和个人;四是,借款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多为关联关系;五是,部分案件存在金融机构涉嫌逃避金融监管情形;六是,被告送达难,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中川信用社的案子,正是第四个问题即借款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多为关联关系。中川信用社起诉的15起案件,借款人、担保人多为90后人员,借款人及担保人财产实力及偿贷能力明显不足。存在企业互保、企业与个人互保逃避金融监管的嫌疑。”李景辉庭长如是说。
防范金融风险省高院发出司法建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针对一审商事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为我省金融行业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能动司法,2015年初,省高院向银监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发出了[201501]号司法建议书,建议各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提高风险防范,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李景辉庭长表示,这些对策和建议是办案法官们在对所办案件分析后,一起商讨的结果。“目前,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存在的金融借款纠纷类型及金融犯罪已在我省出现。法官们建议应加强信息互通与交流平台构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银行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发挥信息技术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整合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信息,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风险检查和控制。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效应,及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定期向金融机构公开审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为金融机构提供有贷款意向企业诉讼记录,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同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审查,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加强自身管理,严格信贷责任,落实谁放贷、谁催收、谁负责制度,加强考核管理,落实信贷责任。”(西部商报记者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