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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出现审查红头文件案
新法规定,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进行审查。受访法官均表示,此举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所在法院目前尚无相关案例。
“实践中,有些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某些规定存在越权错位等造成的。因此,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能够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陈晴说。
姑苏法院行政一庭庭长马立文认为,一并审查红头文件有3方面积极意义:
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源头治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系列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原因,主要是适用了相同的与上位法冲突或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有效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
避免行政机关陷入不断的纠纷之中,也为被告依法主动履职和纠错提供法律保障。行政机关强调对上负责,上级命令必须执行,有时明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妥而不敢或不愿主动纠错,怕承担风险。
为法院依法审查、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如何处理与上位法冲突或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原来是一个“雷区”,不敢轻易触碰。现在法院审查有了法律依据,也是对法官的保护。
“但新法未对可以一并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时间进行限制,有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制定的,如用现在的标准审查,有可能存在一定障碍。”马立文希望,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更积极
前几天,一起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案在姑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社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人社部门从原告举证及庭审过程中发现,认定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证据不充分,职工有作假证嫌疑,故自行纠错,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原告则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即让民告官能见到官。专家指出,在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有效破解民告官案审理难问题。
为让更多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姑苏法院出台规定明确负责人范围,仅包括正职和分管副职领导,其他人员即使是班子成员、党组成员都不在内;开庭前除向被告单独发出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外,还另行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由其督促被告负责人出庭。
“我们在确定开庭日期前,尽量与被告方事先沟通,确定其负责人能按时出庭;一些关联案件或同期同被告的案件,尽量安排在一起开庭,避免工作冲突,影响出庭率。”马立文说,5月1日至今,姑苏法院已有23件民告官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诉率为92%。
宁波中院通过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新法培训,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促进其出庭应诉,与法制办沟通建立完善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监督、通报、考核等机制,5月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所增加。
集中管辖让群众敢于告官
由于被告是行政机关,属于强势部门,民告官案经常面临群众不敢告、法院审判受干预、执行难等问题。
为解决群众不敢告、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干预等问题,新法确立了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姑苏法院目前正在试点,集中管辖吴中区、相城区等5个区民告官案。
“以前行政案件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负责审理,由于被告是行政机关,有时甚至是当地政府,一些群众认为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一家,因而不愿告、不敢告,集中管辖相对能消除这部分顾虑。”马立文说。
为做好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姑苏法院行政庭增加了审判人员,成立环保合议庭、工伤合议庭等不同行政领域审判团队,保证案件审理质效;细化工作流程,根据受理案件的难易程度分案,力求实现一般案件快审快结,复杂疑难案件精审稳判。同时,开设行政诉讼绿色通道,搭建法律咨询平台,通过热线电话等途径,接受群众咨询。
针对执行难问题,新法明确,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情节恶劣的,可以拘留行政机关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以前法院更多的是通过沟通协调破解执行难题。新法加强了对这个问题的治理,司法强制执行手段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而不是行政机关,相对来说更加有效。”陈晴说,虽然目前尚未出现这种情况,但是如果出现,将坚决依法采取措施。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