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买房收赞助“借款”也不还
除了这140万元,徐康康还通过其他途径接受朱某的贿赂。2008年,徐康康和朱某及朱某的朋友尤某一起吃饭。席间,尤说自己在盐城做生意,并说盐城的楼市有投资价值,建议大家一起炒楼。徐康康和朱某都表示愿意参与,三人随后一起拟了协议书,约定每人出5万元。朱某说,徐康康的5万元由他帮着垫,如果将来赚了就从赚的钱里扣,如果亏了大家按比例平摊损失。到了2010年,尤某说楼市差不多了,要开始调控了,就把投资的楼卖了,赚了将近30万元,三人每人分了10万。但是,当初朱某垫付的5万元,徐康康没有归还,朱某也没有从分红款里扣,就这样没了下文。2009年时,徐康康在位于河西的高档楼盘仁恒江湾城买房,朱某也“赞助”了他7万元,前后加起来共157万余元。
另一行贿人何某某也是从2006年左右开始通过徐康康向医院卖药,涉及的药品种类主要是头孢地平等三种药品。徐康康交代说,2007年,他的女儿在北京上学,花销比较大,当时他手头紧,就向何某某借了20万元钱,说是给女儿。何某某便说,干脆把一年的回扣一起给徐康康得了,徐康康表示直接打不方便,便让何某某将钱转到朱某的一个公司账号上,再让朱某分几次将钱转到他控制的外甥女的银行卡上。说是借款,但徐康康从来没有打过任何借条,也没提过什么时间还,也没有约定过利息,总之是什么凭据都没有,到案发时这笔钱也一直未还。
18天时间退出700余万巨款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14年,南京市卫生局纪委接到群众举报称,徐康康经常出国旅游,而且还去澳门赌博,并接受朱某行贿。当年8月7日,卫生局纪委将徐康康带走调查。调查中,徐康康交代了自己接受朱某行贿的事实,并将纪委未掌握的接受何某某行贿的事实也交代了出来。当年8月25日,距离徐康康被带走后18天,徐康康家人主动向纪委退出包括检方指控的177万余元受贿款在内的违纪款共计700余万元。对于这700余万元中除去177万元之外的部分,到底涉及何种违纪,检方未做说明,因不在此次庭审的范围之内,法庭也未作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徐康康对两笔指控提出翻供,一笔是在盐城炒房的收益,他认为是投资收入,另一笔是何某某的20万元钱,他认为是借款,均不能算作受贿,徐康康的辩护人亦持同样观点,认为徐康康以前也曾向朱某借过钱,后来都还了,没还何某某钱不代表以后就不会还,何某某还曾经向徐康康催要过。对此,公诉人认为,徐康康在盐城的投资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获得收益后没有归还朱某本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受贿。而何某某的20万“借款”更是无从谈起,不但没有收条等物证,而且交付途径很不正常,“如果是普通民间借贷,为什么要通过朱某的账户再转到徐康康控制的银行卡上,搞得那么复杂。”公诉人认为,这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行为,而且,从徐康康家人18天退出700余万的事实来看,他并非没有偿还能力。
当庭翻供后公诉人修改公诉意见书
鉴于徐康康的翻供行为,公诉人当庭修改了公诉意见书,将原先建议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改成了从轻处罚,删去了“减轻处罚”的建议。徐康康的辩护人还提出,徐康康主动交代了收受朱某贿赂的事实,应算作自首,还交代了何某某的行贿行为,导致何某某被逮捕,应当认定为立功。对此,公诉人认为,当时纪委已经掌握了徐康康接受朱某行贿的事实,所以不能算自首,徐康康交代何某某的行贿事实,只是基于本人的违法行为交代了同种余罪,是坦白的应有之义,不是自首,更不是立功,也不能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受贿数额超过100万元,特别巨大,不能减轻处罚,请法庭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