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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毒品犯罪10起典型案例
2015年06月16日 16:07:53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案例三:赵红刚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2年3月初,被告人赵红刚与孙晶(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约定,孙晶以48万元向赵红刚购买甲基苯丙胺,赵红刚按照约定与田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将甲基苯丙胺从湖北省襄樊市运输到哈尔滨市。同年3月22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赵红刚入住的房间内,将正欲交易的赵红刚、孙晶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1945.34克。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红刚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赵红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赵红刚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赵红刚死刑。

  案例四:伍炳见、王振宇、郑世勇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伍炳见携带甲基苯丙胺550克从广东省广州市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在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人王振宇家,伍炳见分别向王振宇联系的郑齐涛(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郑世勇贩卖甲基苯丙胺15.6克和50克。郑世勇购买毒品后,于同年7月25日贩卖给焦某某甲基苯丙胺3克。另查明,郑世勇曾容留李某、焦某某、孙某某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同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郑世勇租住处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8.89克。公安机关抓获伍炳见、王振宇后,查获王振宇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62.27克。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炳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振宇伙同伍炳见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世勇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伍炳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振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世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伍炳见、郑世勇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伍炳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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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洋    来源:人民网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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