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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重审减了一宗罪
疫苗商被判无罪后,邓国斌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被判不成立。
卷入其中的邓国斌也经历了一波三折。2012年12月24日,海珠区法院认定邓国斌犯受贿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邓国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但广州中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海珠区法院重审。
2014年12月18日,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就“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一项,由于从化市检察院已撤回对陈国伟的起诉,上游犯罪已不存在,因此法院重审没有认定该罪,仅以受贿罪判处邓国斌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邓国斌再次上诉。
第二次重审罪名都没了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受贿事实。
今年4月,邓国斌案再次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庭上,邓国斌大声喊冤,甚至哭了起来。他称自己从未收过陈某波送的5万元,一审认定的证据存在很多疑点。辩护律师则提出,一审判决对证人资格及证言缺乏客观、严谨、公正的分析,存在众多疑点,同一证人前后表述不一,不同证人间证言相互矛盾;同时,言词证据凌驾于客观证据之上,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中客观证据优先的基本原则。
广州中院评判认为,邓国斌从未供认收受过陈某波或者中间人江某文的前述款项。同时,江某文关于送钱时间的说法前后有多次反复,且部分陈述与邓国斌使用的车辆行驶记录所载明的时间不能相互印证。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波将5万元通过江某文贿送给邓国斌。因此,广州中院认为,原审认定邓国斌犯受贿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不能据此认定邓国斌有罪。
于是,广州中院依法撤销海珠区法院原来的判决,改判邓国斌无罪。
“疑罪从无”体现司法进步
从2012年到2015年,邓国斌从副局长沦为被告,又从被告重获清白。案件缠身多年的他是不幸的;但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也是幸运的,毕竟,他在审判阶段就等来了清白。
以往,有些无辜的人没有尝到这种幸运。虽然在他们的案件中,证据也不足,事实也不清,但由于“疑罪从无”的理念未被彻底贯彻,法官面对有瑕疵的证据,不敢下无罪判决,而是“疑罪从轻”,作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以至酿成冤案,比如国人熟知的佘祥林案、浙江叔侄案、赵作海案等。更可悲的是,有的冤案导致无辜的人失去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比如呼格案。
邓国斌案这样的无罪判决,让人看到了法官在对待刑事案件时的慎重,也可体会到司法的进步。(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