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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削减九个罪名死刑 专家:天塌不下来
2015年06月29日 13:53:38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2. “当务之急是摒弃崇尚死刑的观念”

  记者:按照你的观点,这次列入方案的几个罪名社会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会对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但我们也听到另一种说法,就是削减死刑罪名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周光权:先说明一点,对于我国死刑罪名减少的立法进程,我是持完全肯定的态度的。死刑罪名减少之所以引起这么多争论,还是在于我们缺乏正确的死刑观,缺乏理性的态度,对死刑过于迷恋。因此,减少死刑的当务之急是摒弃崇尚死刑的观念,不要给死刑附加过多的社会功能。

  有的人之所以认为,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会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我想是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取消某一个罪名的死刑,不等于这个罪名就不存在了。例如,对集资诈骗罪取消了死刑,但是,其最高还可判到无期徒刑。对于一个谋财而没有害命的人,最高判到无期徒刑,使他丧失了到社会上再次行骗的机会,难道不是对他最严厉的惩罚?难道刑罚的威慑力不存在?为什么对这种罪犯判到无期徒刑还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其实,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对罪不至死的人判处死刑,才会真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因为国家对一个原本不应该适用死刑的人判处死刑,其实要“得罪”罪犯的亲友数十人,等于树立了很多对立面。

  记者:你刚才还提到一些犯罪实践中并未发生过,更谈不上判死刑。不过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些死刑罪名可以长期“备而不用”,起到对犯罪的震慑功能。

  周光权:确实,有的人提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案件数很少甚至没有,但不能因此就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备而不用”也能够保持刑法的威慑力,有其实际意义。

  但是,死刑的威慑功能其实极其有限。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统计表明,即便对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取消死刑,其相关案件总数也仍然呈现下降趋势。

  一个社会如果要达到“善治”状态,不能过于依赖功能极其有限的死刑。犯罪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形态有关。正如法学家们指出的那样,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还是以集资诈骗罪为例,它反映了当前我国金融行业政府管制过强、市场化程度较低、老百姓手中的钱出口窄的现实。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各种形式的集资诈骗行为才会层出不穷。凡是实现了金融市场化的国家,刑法典里根本没有集资诈骗罪这个罪名。因此,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拓宽投资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这样,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才能够逐步减少。如果不进行相关配套改革,规定死刑也压不住集资诈骗犯罪;反过来,如果金融市场化改革成功,不要说设置死刑,就是集资诈骗罪本身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都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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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新华网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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