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动车辆丢失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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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先刑后民原则必须是在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针对同一行为或同一主体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案中,陈某的车辆丢失涉及被盗和马某挪动车辆且保管不善两个行为,且盗车人和挪车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陈某起诉要求马某赔偿损失,是基于马某的挪车行为造成的,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和追究盗车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审判并无不当。
马某自取得车辆钥匙并挪动车辆后,双方实际形成了借用关系,马某应对该车辆负有相应保管和注意安全的义务。但马某既未归还车辆钥匙,也未告知陈某车辆停放的新位置,更未将车辆挪回原位置,导致车辆在夜间丢失,其具有明显过错,应依照《意见》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某车辆的丢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马某在赔偿陈某损失后,如果公安机关侦破车辆被盗案件,法院在依法判决追缴赃物、退赔被害人时,马某可以申请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来源:新民网 编辑: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