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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向商家索要“帮助费”
王建华不只对熟识20多年的赵利双索取“帮助费”,对其他承揽医院工程的商家也不例外。
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王建华以女儿需要租房、买房需要支付定金等为由,索要或默许青岛某贸易公司董事长李绍光为其支付各种费用共计27万余元。而李绍光的公司,在十五六年前就开始向该医院出租医疗设备,租赁费收益已达5000万元。
2013年10月,王建华在惠民县卫生小区的房屋要装修,委托某设计公司总经理许友超找人为其装修,并默许该公司为其支付装修费13万元。此设计公司通过王建华,未经招标便承揽下了惠民县医院新区病房楼、门诊楼等设计工程,设计费共计440余万元。
2014年1月,王建华的房子需要购买家具,便让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勇支付了家具款6.4万元。
此外,王建华对上级领导的要求也是“言听计从”,不惜动用公款和非法手段。2012年9月,惠民县卫生局局长董跃强提出可能要调走,并流露出想带辆车走的想法。王建华便让赵利双以绿化费名义虚开工程款发票,通过其建筑公司套取医院公款30万元。后赵利双公司财务人员将该款送给了董跃强家人。
拘留后传出纸条被查获
该案于2014年3月由惠民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被提起公诉。王建华到案后一直拒不认罪,并提出种种理由为自己作无罪辩解。
针对收受赵利双公司送车的单位受贿行为,王建华辩解称车是建筑公司的,医院只是借用。
但自己原本有车,为什么要借用?为什么一“借”两年多而没有任何报酬?根据“出借”公司出具的证言证实因为在医院有工程,为处好关系而自愿给医院买车,而且买车时就在公司的内部账务上作了报销,根本没想收回。而医院副院长也证实,在换车前后,王建华对其一直说是外单位送的车。
针对个人受贿,在法庭上,王建华时而说自己借给赵利双50万元,所收款项是用的自己的钱;时而说以后又还了钱;有时又称对所控告事实没有异议。而根据赵利双证言和其他证据,之所以有“50万元”借款一说,是因为2014年3月中旬,赵利双被拘留后传出纸条所致,向行贿人退钱的时间也足以证实了这一点,而且传纸条的狱医也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王建华的谎言不攻自破。
针对共同贪污,王建华辩称医院支出的涉案30万元是真有此项开支,而医院分管基建的副院长证实赵利双的公司根本没有承揽医院和卫生小区的绿化工程,而关于涉案款项去向的书证、证人证言充分证实了3人共同贪污的事实。
经过两天公开开庭审理,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2015年3月9日,惠民县法院依法以王建华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宣判后,王建华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6日,滨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涉案人员赵利双、李绍光、董跃强已另案处理,全部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