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学区房被加收20万入学费 上诉法院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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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买家诉求未获支持
一审时,康某辩称,他从未口头或书面向葛某承诺过提供两个产权车位,且已根据协议约定将其给葛某的车位办理了协议变更手续,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协助其子女上学问题,他曾明确告知葛某,帮其子女办理上学手续需支付20万元的酬劳,对此葛某表示同意,孩子现在已上学,所以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葛某与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也最终履行了合同。判决驳回葛某全部诉讼请求。
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主要理由是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康某协助葛某办理子女上中关村三小是合同义务。其支付20万元时并不知道学校已经接收孩子入学,也非自愿;康某收的20万元并非合法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一中院认为,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可知双方约定的车位数量是一个,车位编号为“东人防1255号”,不能反映出东人防1255号车位系产权车位。葛某主张康某应交付两个产权车位,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主张两个产权车位差价损失70万元并无不当。
关于孩子上学赞助费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康某协助办理葛某孩子上指定的小学,对于是否支付费用未在合同中约定。葛某子女已在合同约定的小学入学就读,而葛某在孩子入学后给付康某费用一事,系其自愿行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葛某要求返还上述费用并无不当。法院还认为,现无证据表明康某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诚信的行为。
综上,一中院判决驳回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