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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经过
吉州区纪委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赶往涉事地点,并调取路口的监控视频。通过现场调查、询问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了解到龚鑫驾驶的赣D07108在9月2日1时左右,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保险公司初步调查,为该车定损17902元。
经初步核查,区委农工部赣D07108驾驶员龚鑫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损失一事基本属实。随后,吉州区纪委因刘朝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接下来,吉州区纪委组成三个调查组展开调查,一组赶往保险公司了解车辆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一组找驾驶员龚鑫了解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及是否存在公车私用问题;一组找刘朝军本人、农工部副部长及机关干部谈话。
“有群众反映你使用的赣D07108在9月2日1时左右,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在找刘朝军谈话时,区纪委干部直奔主题。
“说我公车私用真的是冤枉,车子不是我开的,况且在9月1日下午下了班,我就回家去了,晚上司机把车开出去,发生了交通事故,要追究也是追究司机的责任不应该追究我的责任。”刘朝军满腹委屈地说。
“赣D07108主要是保障你工作使用,你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司机公车私用你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吧。”纪委干部继续发问。
面对纪委干部的接连发问,刘朝军这才意识到他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上存在失职行为。
在找农工部干部谈话时,某干部表达了他的看法:“司机把公车开出去,出了交通事故,属于司机的个人行为,我觉得不应该对主要领导立案调查。”另一位干部则表示:“此前,这部车未按规定定点停放被两次通报批评,但是区委农工部未对司机龚鑫作任何处理,后来出了交通事故,主要领导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经调查,群众反映刘朝军公车私用与事实不符。但刘朝军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对单位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未及时教育和处理,未能阻止公车私用和车辆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责。”区纪委主要领导表示。
2015年4月21日,经区委常委会同意,决定给予刘朝军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区通报。(原标题为《下属公车私用,一把手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