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嫖娼被抓供出诈骗他人50万 终审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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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 二审翻供 因无证据维持原判
李某称自己有能力为许某办成此事,50万元是借款,不构成诈骗。李某说因嫖娼被抓后,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威胁,自己在讯问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当时认罪的供述不真实。
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协议书,用以证实许某转给李某的50万元系借款。
对于李某称其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法院经查,李某因有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自行交代了收取被害人50万元办事费用的事实,其一审庭审中亦确认此事,李某称其受到刑讯逼供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对李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李某称50万元系借款,经查,被害人许某、证人王某在公安机关以及一审庭审中均证实,李某以办理许某朋友的事情为由,提出需要50万元,在收取50万元后出具了收条,但该收条并未写为借款,亦没有还款日期,据此不能证实该钱款为借款性质。
李某并未将职务调动一事,向其所称的领导或领导亲属提及,许某、王某均证实,李某多次表示办理此事没有问题,以此获取被害人信任。李某在收到50万元后,即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属于对钱款的非法占有。因此,对李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洪雪 来源:法制晚报 编辑:郑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