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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要离婚 妻子为收集证据租房连续拍照
2015年12月25日 14:13:00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11月6日,梅兰哭着找到王红梅,说孙海收到法院传票后,马上将自己名下的股票和存款转移了。

  王红梅告诉她,在离婚期间如果孙海有转移、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时候可以向法院主张少给或者不给对方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2月初,法院判决梅兰与孙海离婚,同时认定孙海存在离婚期间转移家庭财产行为,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50万元,判给梅兰100万元,判给孙海50万元。因为孙海存在过错,另外赔偿梅兰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延伸:无过错方受损害,可在一年内向前配偶索赔

  因一方过错,给配偶造成损害,离婚时受害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如何索赔?王红梅律师对此做出了指点。

  离婚的过错方是相对与无过错方而言,在我国的法律中,过错方一般指的是符合以下事实的男女一方: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在裁判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向过错方请求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上称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种。

  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具体的损失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所以,保存好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证据,如收据、发票、医疗费清单等很重要。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无形的损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损害。具体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体精神损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溃、因虐待造成的心灵损害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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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大庆网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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