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举报
交贪官名单恳请彻查
宋广科称,该案在检察院时,他便检举揭发过一个受贿的官员,并称那位官员家住陶然亭公园北门,受贿100余万元。他说,还曾举报过来自外地的一名专员,自2013年至案发前,这位专员受贿六七十万元。
公诉人就后一个说法询问是否有证人时,宋广科说,当时就他两人,自己开车送那位专员到机场,一次给了对方3万元。
随后,法官向公诉人询问宋广科当时举报的情况,公诉人回应称,当时宋广科举报只有一个人名,检察院将情况汇报到纪委,纪委后来反馈说,举报信不符合要求。
在最后的陈述中,宋广科称经过学习和改造,他知道中纪委会对举报进行调查,他不想“顶雷”,也不怕被追究行贿的罪名,并恳请法庭彻查。
庭审结束时,宋广科将其紧握的两张受贿名单递交到法官手里,并称名单上有10余名官员的受贿情况。
庭审后,公诉人表示,对这份举报名单,他们会进一步查证。
□专家说法若被告人“乱咬”或被从重
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涉嫌诈骗案,被告人却当庭举报10余名领导受贿。
昨天,针对该案庭审中出现的情况,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进行了分析。
洪道德称,该案中存在几种可能,被告人要么是构成诈骗罪;要么是将这些钱拿出去,按照公司的指使,行贿了相关领导;要么是两种情况并存。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就像被告人本人在法庭上辩称的,他是在董事长的授意下做的这件事情,该名被告人就是行贿的共犯。如若法庭查明,被告人当庭举报的情况并不属实,即被告人“乱咬人”,其目的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若认定向领导行贿、领导受贿,还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这个钱,被告人确实送去行贿了,“那么纪委或检察部门,要查证这个证据会非常困难,除非被告人有心,在行贿时留下了行贿的证据。”
洪道德称,假若无证据证明领导受贿,那么该案中被告人所做的便不仅仅是没有意义,更坐实了其诈骗的主观恶性,可能被从重处罚。
洪道德认为,就该情节而言,还不能轻易下结论就认为被告人扰乱法庭,转移庭审视线,该案应由侦查机关对其行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若被告人在该案中确实有行贿新罪,应该将两案合并审理。
洪道德分析,因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那么,将来其刑期可以折算在内。若查实被告人并未犯诈骗罪,被告人无罪,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涉嫌行贿,就按行贿罪单独计算,所羁押日期,可折抵刑期。若被告人被查实犯了行贿罪,在行贿的过程中,还趁机将公司的钱中饱私囊,那诈骗罪会继续保留,具体量刑,要看其诈骗数额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