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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租车”太霸道 没毛病还车3000元押金不给退
2016年03月14日 14:08:12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售价与标签不符经营者赔偿500元

  2015年7月14日和17日,哈市张女士先后两次在哈市道里区满客隆超市购买了二瓶洗手液,当时促销,每瓶9.9元,购买后张女士发现两次的实际成交价为10.7元和10.9元,与促销价不符。张女士认为经营者虚标价格,属价格欺诈,投诉至哈市消协。经哈市消协调查,张女士所述情况属实。通过调解,经营者赔偿张女士500元。

  点评:此案是因经营者虚标销售价引发的消费投诉。根据《消法》、《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经营者此种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行为的不利后果。

  售票网车次调整不告知乘客旅途延误

  2015年8月12日,哈市消费者王先生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三张8月17日从“一面坡站——香坊站”,车次为6228次列车的火车票。当王先生乘车时却被告知“没有该车次”,已调整为K7227/K7228次。王先生旅途被延误,自行购票乘坐K7048次列车返回哈尔滨。8月19日,王先生投诉到哈市消协,经调解,铁路部门同意当面向消费者道歉并返还王先生多支付的购票款。

  点评:此案因铁路部门未能及时公告调整的列车运行时刻表,致消费者旅途延误引发消费投诉。建议铁路部门提高服务水平,减少、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保洁员用百洁布不当划花冰箱

  2015年5月初,消费者温女士在58同城网站“58家政”预约了上门清扫服务,因保洁员不当使用百洁布将一台三开门冰箱划坏。“58家政”提出可以承担维修费,温女士要求按冰箱售后部门报价的“三个门共2046元”维修费一次性支付。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温女士投诉至哈市消协。经市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

  点评:此案是因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造成物品毁损引发的消费投诉。因经营者服务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团购餐券就餐时被告知得加钱

  2015年7月3日,哈市毛女士在糯米网团购二张98元的金鲨海鲜自助餐厅-万达店就餐券。7月9日,毛女士去消费时商家告知有效期改了,已涨到每位128元,需补差价,因双方协商未果,毛女士投诉到香坊区消协。经调查,经营者对消费者构成侵权的事实成立。通调解,经营者赔礼道歉,并同意餐券可使用,另加赠一碗生日面作为补偿。

  点评:此案因经营者擅自更换服务有效期,违反其合同约定引发消费投诉。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擅自更改服务有效期限导致消费者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品牌钻戒牌不对商家涉嫌“以假充真”

  2015年11月6日,哈市夏先生在南岗区某超市一楼华美珠宝金店购买了一款“华美牌”钻戒,回到家发现外包装袋为“鑫六福牌”。夏先生随后返回,工作人员为其换了一个首饰盒并告知:因该款戒指销售较好,原包装袋已经没货,只能提供其他包装袋。夏先生感到被欺骗,投诉后,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

  点评:此案因经营者涉嫌“以假充真”引发消费投诉。华美珠宝金店上述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消法》,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三倍价款。

  洗浴出来二次收费不交钱不让走

  2015年10月13日,澳门消费者阮先生与友人一同到哈市道里区某洗浴中心消费,预先购买了二张“138元洗浴汗蒸松骨套票(含49元门票)”,在结账时,经营者强迫消费者再次支付二张门票费98元,如不交付不许离开,阮先生只好交钱。10月31日,阮先生投诉至哈市消协,要求经营者返还多收取的门票费用,经调解,经营者退赔阮先生100元。

  点评:此案是因经营者强制消费者消费引发的消费投诉。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商家服务不当万元珍珠吊坠被划坏

  2015年8月15日,哈市刘女士携带近万元的珍珠吊坠到某商场首饰店搭配一条项链。试戴过程中,营业员失手将珍珠吊坠划伤,刘女士要求商场原价回收珍珠。经哈市消协调解,由经营者给予消费者3000元赔偿,同时赠予一条金项链。

  点评:此案因经营者未尽到保护好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引发消费投诉。经营者柜台上应当配有托盘以防止珠宝滑落,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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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明菲    来源:生活报  编辑: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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