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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法院判返还保证金
承办该案的彭水县法院法官表示,原告小军与被告小美的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依法判决小军与小美离婚。
法官称,小军与小美签订的婚姻保证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虽然双方是自愿签订,谁也没有强迫谁,但仍属无效协议,因为婚姻不能被钱绑架。小美应向小军全额返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由于当事双方都不愿意和解,彭水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小美返还这笔保证金给小军。
法官律师说法>>
民事法律无分手费规定
恋爱时花前月下,结婚后交恶分手。这时,女方往往认为自己与男方恋爱结婚生子,把青春都献给了男方和家庭,说离就离对自己当然很不公平,往往会向男方索要分手费,甚至让男方签下一纸字据,希望获得补偿。这些,受法律保护吗?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重庆晚报记者,从他多年审理的案件来看,这类要求支付婚姻保证金的案例比较少见,在彭水县比较常见的就是分手后要求返还彩礼钱的案例,这类钱物一般会判返还。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认为,分手费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往往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
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大多认为无效。
孙远强说,虽然分手费无明文规定,但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称为分手费还是青春损失费,法律都不禁止。
分手费成立要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约定或承诺。如果另一方一哭二闹三上吊外加恐吓威胁,那这种分手费法律是不支持的。
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支付分手费时,受到了威胁、恐吓或胁迫,不是出于自愿。
另外,若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分手费,司法审判上是不支持的。比如,协议约定谁先提出分手谁就赔偿,这个协议就不成立,因为干涉了婚姻自由。为分手费打下欠条,如果法院查清欠条实际产生过程,即双方没有实际借款事实发生,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