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律师
卖房者应主动告知“凶宅”信息
记者发现,因为购买到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凶宅”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房退款的事件近年来已经发生过多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类“凶宅”进行明确的定义,“凶宅”的价格跟正常房子的价格确实会不一样,对房子价格有很大的影响。
康凯认为,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出卖方和地产中介必须出示有关房产所有信息的相关证明,但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忠诚义务原则,出卖方和中介应把房屋曾发生的诸如凶杀案等影响个人购房的重要信息,作为出售信息主动告知给买房者。
记者查询发现,由于目前“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或法律界定,“凶宅”观念属于民俗还是属于封建迷信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凶宅”,他们往往会以卖房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比如,在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凶宅”案件中,张女士花费3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张女士全家入住该房屋后,在和一位邻居聊天时,得知曾有人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卖房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对装修进行补偿。
后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卖房人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