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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被打孩子1死3伤
记者看到,当地公安部门已经进行了通报,“2016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李某(女,50岁,曾任村小学代课老师,2002年11月被清退)在自己家中,将前来接受辅导的4名孩子打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受伤孩子1人出院回家,2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控制。”
记者从五莲县委宣传部获悉,目前警方正在加紧调查此案。关于嫌疑人患有精神病一说,尚未得到证实,仍需警方核实。“2002年被清退的时候,嫌疑人也不是因为精神病。”
涉案女老师刑责分三种情况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说,涉案女辅导老师的行为令人震惊。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具体到本案,分为三种情况:
1
涉案女老师在案发时的行为系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情形,该女老师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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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女老师在案发时的行为系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情形,该女老师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因为该女老师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其在间歇期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此时,应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结合该女老师的主观恶意与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1死3伤),按照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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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女老师在案发时的行为系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形,该女老师的刑事责任能力此时是不完全的,反映在处罚上来,参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则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