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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诈骗钱财 同江一男子获刑
2017年01月05日 14:33:29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黑龙江省同江市男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万元。日前,抚远市人民法院对侯某某诈骗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春,被告人侯某某种地需要用钱,便联系找人帮忙借钱。3月14日上午,侯某某通过杨某的介绍下,使用伪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抵押,在被害人宋某处骗取人民币3万元。3月14日下午,侯某某通过杨某的介绍下,使用伪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被害人李某处骗取人民币2万元。侯某骗取的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害人宋某、李某多次向侯某催要借款,侯某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2016年3月至6月,侯某去俄罗斯打工且未告知被害人宋某、李某。

  2016年6月10日,侯某入境时在同江口岸被同江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抓获。

  庭审后,侯某某家属分别对被害人宋某、李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公诉意见予以支持。鉴于侯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可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艳凤    来源:  编辑: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