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发生的多起市民外出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测量体温甚至动粗事件,2月4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丛海彬向记者表示,在重大疫情的防控下,个人不遵守行政机关针对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隔离、封闭等规定,情节严重者亦可构成犯罪。建议市民在当下的活动中,履行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并行。
肺炎疫情下,佩戴口罩是公民法定的义务
1月30日,公安部网站发布消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共查处扰乱社会秩序类案件377起,干扰疫情防控类案件83起,妨害公务类案件55起。
北京日报日前曾报道称:1月29日,男子韩某在乘坐北京公交车时,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其不听劝阻并辱骂殴打乘务管理员。据北京警方消息,韩某目前已被行政拘留。
丛海彬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针对疫情防控,全国人大、国务院均有相应的法律和条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简称《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传染病防治法》,部分单位、救治机构以及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
以《应对法》为例,其中提到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免造成更严重影响。结合此次肺炎疫情,因存在传染性,很多地方政府发布了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的规定。因此,作为公民应当遵守规定,这是法定的义务。
丛海彬庭长说,对于不佩戴口罩的相关人员,民警有权执法。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则触犯了行政处罚的相应规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则可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辱骂执行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会被追究侮辱他人的刑事责任。
违反隔离规定的,情节严重者或被追究刑责
根据相关报道,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存在公民个人在检测过程中逃离医院、不配合检查等情况。
丛海彬庭长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丛海彬庭长说,事实上,本着对个人以及公众负责的态度,在疫情发生时,应该主动就医,积极配合管理,否则严重者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丛海彬庭长认为,在当前这个特殊时期,即使没有相应法律规定,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市民到公共场合也应佩戴口罩,履行相关注意义务。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对整个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