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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容留吸毒!2020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2021-06-25 20:06:09 来源:黑龙江省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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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郑某等13人贩卖、运输毒品、窝藏、转移毒品案

  案例二:房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

  案例三:张某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四:马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五:任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例六:程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七:赵某、孙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八:郭某、沈某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案

  案例九:左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十:盛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郑某等13人贩卖、运输毒品、窝藏、转移毒品案

  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郑某先后多次在湖南省郴州市等地以每克人民币(以下同)45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从被告人周某1、周某2、刘某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驾车将毒品运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贩卖给被告人周某3等人。后被告人周某3将毒品转手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周某4、王某为包庇被告人周某3贩卖毒品的罪行,帮助其窝藏、转移毒品躲避侦查。另查明,2014年10月,段某(另案处理)将8000余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被告人周某1、周某2代为出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1、周某3、周某4住所共查获甲基苯丙胺2383.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308粒。

  综上,被告人郑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48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00粒;被告人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350克;被告人周某3贩卖甲基苯丙胺43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7粒;被告人周某1、周某2贩卖甲基苯丙胺3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611粒;其余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至3000克不等。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贩卖为目的,多次为他人代购、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大,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余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4、王某为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帮助藏匿、转移毒品,其行为共同或分别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巨大,且系累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某等6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罚金。宣判后,被告人郑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郑某死刑的刑事判决。

  房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

  2019年2月,被告人房某、王某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杨某(刘某之妻)甲基苯丙胺60克,后毒品被刘某吸食。同年3月,房某、王某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再次贩卖给刘某、杨某甲基苯丙胺200克,后刘某、杨某以每克550元的价格将毒品转手贩卖给吸毒人员。同年3月16日,房某、王某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联系“老何”(另案处理),以50余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余克。3月28日,房某、王某欲乘坐火车返回时被成都铁路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2103.38克。

  综上,被告人房某、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363.38克;被告人刘某、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王某、刘某、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房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房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房某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某、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房某、刘某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被告人房某、王某死缓的刑事判决。

  张某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前往湖南省岳阳市联系被告人陈某商谈购买甲基苯丙胺事宜。陈某到广州市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岳阳市,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10月4日,陈某收到张某14万元毒资后将毒品交付,张某乘车将毒品运至黑龙江省鸡西市和林口县进行贩卖。10月6日至10月7日,张某先后7次分别将毒品贩卖给了被告人陈某、邹某、王某、任某、于某等人,后该5名被告人又将毒品转手贩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抓获的被告人陈某、王某、任某、张某身上、拎包和住所等处共查获甲基苯丙胺392.3克。

  综上,被告人张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1克;被告人陈某贩卖500克;被告人任某、邹某、陈某、王某、于某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6克、4.5克、1克、1克。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等6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出资32000元,伙同蔡某(另案处理)出资8000元共同向王某(另案处理)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并将毒资全部交付给王某。9月12日,王某通知蔡某取货,蔡某拿到100克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将毒品从哈尔滨市运至肇州县,被公安机关在肇州县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00克,其中80克系马某出资购买。同年9月1日至11月27日,马某先后9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收取毒资共计15100元。同年11月29日,马某在交货地点肇州县圣达宾馆附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6.65克。

  综上,被告人马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36克。

  肇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牟利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并伙同他人将毒品从哈尔滨市运至肇州县,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任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邮寄到鸡西市鸡冠区康乐西街某超市快递代收点。任某担心自己取货不安全,便指使王某1(另案处理)代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并要求王某1在取快递的过程中与其视频通话以确保安全。后因任某怀疑王某1可能被公安机关控制,便又指使王某2(另案处理)到王某1住处取回快递。公安机关将王某1、王某2当场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182.46克。同年8月23日,被告人任某在鸡西市鸡冠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程某贩卖毒品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程某将甲基苯丙胺分装成零包,先后39次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共计10.3克,并以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收取毒资。2020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程某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15.36克。

  亚布力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赵某、孙某贩卖毒品案

  2019年4月1日至5月5日,被告人赵某先后3次在佳木斯市分别向被告人孙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8克,收取毒资共计14300元。同年4月6日至4月10日,孙某先后2次在佳木斯市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克,收取毒资共计10000元。同年5月5日,被告人赵某、孙某在佳木斯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郭某、沈某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案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沈某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甲基苯丙胺4.6克。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人郭某租住的房屋内将沈某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21克。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内将郭某抓获,并在郭某所有的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0.36克。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沈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左某贩卖毒品案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左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以1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1包氯胺酮(俗称“K粉”)和5包含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以下简称MDMA,俗称“开心水”)。同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将被告人左某抓获,依法将毒品扣押,经鉴定,氯胺酮4.06克,MDMA3.98克。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向他人贩卖氯胺酮、MDMA,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盛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9年9月至10月末,被告人盛某先后7次在伊春市乌翠区自家经营的烧烤店、租住的日租公寓和旅馆内,容留张某、王某、陈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伊春市乌翠区将被告人盛某抓获。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郭丽颖

【东北网专栏】黑龙江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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