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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伤理赔,“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别再分不清!
2022-04-19 11:42:18 来源:黑龙江党风政风热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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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很多老年人在退休后依然热衷重返工作岗位,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余热。那么这个群体,如果在再就业的工作岗位上受到了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进而享受到工伤理赔和相应待遇呢?

  来自哈尔滨的陈先生向《党风政风热线》节目组反映:他是一位已退休的再就业人员,但未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近日,因为在工作岗位上负伤,遂向公司咨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迟迟未得到答复,现在陈先生非常迷茫。相信在现实生活中,像陈先生一样,遇到此类问题的朋友一定还有很多。你有所需,马上就办!节目中,主持人赵杰就这一问题,立即连线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刘润邦主任。

  【律师说法】

  刘律师认为,是否被认定为工伤,主要依据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来判定。

  一、如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包括上下班或出差途中遭遇的伤害都应当视为“工伤”。因为劳动合同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五险一金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自理”是无效的条款,劳动关系也不以年龄为界定。

  二、临时招聘的工人即为劳务派遣人员,他们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是没有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等五险一金的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需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明显,陈先生受到的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就要看他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陈先生是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的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务用工关系,因此再就业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你有所需,马上就办!如果您有意见、建议要提出,欢迎通过极光新闻APP《党风政风热线》留言区或拨打电话0451-82898110反映线索。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期待您的参与!

责任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