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都会打出“诚聘”字样,强调招募员工的诚意诚信及对人才的渴求与重视。但今天《党风政风热线》节目听众留言中的这家企业却与“诚信”二字背道而驰。
哈尔滨的刘女士计划跳槽到一家新公司,在拿到录用通知书后,她提前三十天向原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在完成工作交接去新公司报到时,却发现新公司已经招聘到合适的人员,不承认她手中的录用通知书,刘女士本次跳槽宣告失败!
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普通劳动者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你有所需,马上就办!节目中,主持人浩琛立即连线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刘润邦主任,对刘女士给予帮助。
【律师说法】
刘律师解答:因为录用通知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提及,所以很多公司认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想法其实是错误的。
虽然录用通知书不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但《民法典》规定,当事双方订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业制作的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前去报到,就可以认定其同意了要约内容,合同宣告成立。如果企业以应聘者不符合要求或岗位不存在等理由单方撤销录用,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应聘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因此,刘女士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刘女士只能要求该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
【党风政风热线小贴士】
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入职通知书等应聘企业与其之间的往来函件,拿到录用通知书之后应该和公司人力部门沟通确认,以防公司在作出录用的意思表示后突然反悔,劳动者无任何证据对其索赔主张进行证明。
相信刘女士的遭遇是个例事件。毕竟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发展的基石。因为不诚信事件毁掉自己多年树立的企业形象和苦心经营的企业文化是得不偿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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