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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连麦律师】平衡车叫车但不是车,上路,违法!!!
2022-04-24 09:00:04 来源:黑龙江党风政风热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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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气转暖,小区和广场经常可以看到脚踩“风火轮”玩耍的孩子和年轻人,这种“风火轮”就是时下非常流行的平衡车。在它“环保”“便捷”“炫酷”的标签背后,每年因为这种新兴事物引发的事故也屡见不鲜。今天的《党风政风热线》节目中,主持人赵杰连线了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刘润邦主任,请教他因平衡车引发交通事故如何判定责任的相关法律常识。

  刘律师解答:平衡车是一种新兴事物,我们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判定,首先要确定发生事故的双方是行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电动平衡车无“路权”】

  市民驾驶电动平衡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道属于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电动平衡车这类代步工具类似于轮滑、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不能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等场景使用。

  【电动平衡车侵权的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产品责任侵权。即由于电动平衡车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1202、1203条规定,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消费者一方需举证“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信息不对等或鉴定不能等实际情况,消费者往往难于举证。

  二、普通侵权责任。使用电动平衡车时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涉平衡车的事故主体多为儿童和青少年,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而在电动平衡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案件中,考虑到电动平衡车并非能够合法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要考虑平衡车驾驶者是否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进而承担事故责任。

  【律师提示】

  不能把电动平衡车当作交通工具使用,更不要在机动车道上骑行,要选择封闭场所或专用场地使用,并佩戴好头盔、护膝、护肘、护腕等护具。

  你有所需,马上就办!如果您有意见、建议要提出,欢迎通过极光新闻APP《党风政风热线》留言区或拨打电话0451-82898110反映线索。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期待您的参与!

责任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