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汉歌》中“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唱得人热血沸腾。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已经成为一种精神力量在中华大地薪火相传。
前段时间,网友王先生发现有人当街偷窃,正义感爆棚的他马上开车对骑摩托的盗窃人围追堵截。结果,人虽然抓住了,但却被撞伤了。现在王先生被对方要求赔偿医药费。那么,王先生的做法算见义勇为吗?他需要担责赔付吗?今天的《党风政风热线》节目中,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刘润邦主任为大家详细解答这方面的法律咨询。
【律师说法】
刘律师解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第六条明确:“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二)制止侵害国家财产、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三)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四)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王先生制止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那么,他是否需要对见义勇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赔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正当防卫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保护的利益不仅仅是本人的利益,还包括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当中,王先生为了保护他人的财产权益,实施了防卫行为,造成对方损害,属于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如果王先生在防卫的过程中,撞倒不法侵害者造成轻伤或以上后果,有可能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如果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案情实际、法律精神、公序良俗及社会主流价值观等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王先生为了他人合法财产而制止正在实施盗窃侵害行为,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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