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政风热线》开通连麦律师版块,在这里,主持人与律师带大家一起了解法律常识,解决烦心事儿!
【咨询人:网友华象】
“我在一家饭店打工,属于非全日制,饭店前几天突然说要辞退我,工作了一周的工资也不给我,想咨询律师,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用工单位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今天《党风政风热线》“马上就办办就办好”——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场节目中,邀请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刘润邦主任对此进行了解答。他明确表示:“无论是什么样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即使工作一周,单位也应支付,并且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不支付是违法的。”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