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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为多得财产,这样做可不行!
2022-06-29 08:25:15 来源:黑龙江党风政风热线  作者: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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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政风热线》开通连麦律师版块,在这里,主持人与律师带大家一起了解法律常识,解决烦心事儿!

  【网友刘女士】

  自己与老公王某婚后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后来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打算和王某离婚析产。王某知道后和高某伪造结婚证,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孙某,孙某办理完过户登记后,刘女士才知道这件事情。现在准备起诉离婚,想咨询,他们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么?

  对此,今天《党风政风热线》的节目现场,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润邦给予了解答。

  【房子所有权】

  刘女士和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积蓄)购买房屋,虽然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和王某共同共有。王某未经房屋共有人刘某同意,将房屋出卖孙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知情买房者】

  以无权处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高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刘女士未予追认,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但是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孙某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孙某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刘女士应当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孙某不符合善意取得,刘女士又未予追认的,刘女士有权向孙某追回房屋所有权。

  【承担责任】

  王某和高某在民事责任上: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无权处分的行为,成立共同侵权,刘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害,有权请求王某和高某承担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伪造结婚证】

  在刑事责任上,伪造结婚证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欢迎通过极光新闻APP《党风政风热线》留言区或拨打电话0451-82898110将您的诉求、建议告诉我们。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期待您的参与!

责任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