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党风政风热线》节目“连麦律师”版块,一位网友咨询:“朋友向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我也提供了保证,银行借款期限到了,朋友无偿还能力,银行让我还款。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对于网友的疑问,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润邦给出专业的解答。
【律师说法】
这位网友的问题涉及担保的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混合担保中物保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与“限额”的,优先按照约定执行。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向债务人全额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则上对物保人不享有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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