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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印先生】
我的房子在农村,现在已经不能住了,和曾某签订了《改造施工合同》,约定由曾某进行房屋改造。但在施工过程中楼幅断裂,工人李某从高空摔下受伤,想咨询,谁来赔偿工人李某?农村自住房屋施工是否需要相关资质?
对此,今天《党风政风热线》的节目现场,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润邦给予了解答。
【责任承担相关问题】
农村建房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方因自身过错造成提供劳务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者自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农村建房性质的不同,其余各方责任划分也不同。
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
发包合同属于建筑施工合同,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损害应当由承包人(雇主)
承担,如果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自建三层(不含三层)以下的房屋: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建造农村自住房屋的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俗称包工包料),业主承担按期付款的义务,这样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在此情况下,受雇于承包人的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应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自行准备建筑材料,承包人只是在业主的指挥和安排下招揽工人、提供劳务,承包人行动完全受业主支配。在这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承包人所雇佣的人员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业主和承包人都应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农村自建房屋施工中相关资质】
农村自建房屋施工,三层以上需要建筑资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不需要建筑资质。
《建筑法》八十三条第三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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