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政风热线》节目“连麦律师”版块,网友周某留言咨询:“刘某向我借钱,并将一辆车质押给我,车辆现由我保管,借款到期后我起诉刘某,法院判决其向我支付借款,但是刘某一直不还钱,现在刘某要求我将车还给他。请问律师,刘某有权将车辆要回去吗?”
针对网友的疑问,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刘润邦主任给予专业解答。
【律师说法】
刘律师解答:刘某为了向周某借款,将自有车辆质押给周某的行为属于为周某设立动产质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在出质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物,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的权利,周某可以实现质权,但是在实现质权时,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方式及时行使质权,处置质押财产,如果在行使质权或者保管质押物的过程中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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