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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为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以及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办法》的文件精神,特发布本公告:
一、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招投标、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限制办理信用卡、限制获得荣誉等信用惩戒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二)被执行人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和公务员身份的自然人,将依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及中共党员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的意见》,一律向人大、政协、组织、纪检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依法依规给予取消资格或纪律处分。
(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一律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四)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省政法三机关《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齐齐哈尔市政法三机关加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予以严厉打击。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郑重告诫那些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打消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确定义务。如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必将受到信用惩戒和法律制裁。
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可申请执行法院将其失信信息从失信名单中予以屏蔽,并在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特此公告。
铁锋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