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完成义务教育和年满十六周岁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这是记者在省司法厅最新出台的《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获悉的,此规定填补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地方制度建设空白,使龙江社区矫正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据了解,《暂行规定》共八章43条,立足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目标,从教育矫正、心理辅导、公益活动、社会适应性帮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特别规定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暂行规定》明确了入矫前、入矫、在矫、解矫四个教育阶段及其主要内容、方式和目的,明确了心理辅导的工作内容、评估机制、心理辅导队伍建设和场所建设等,明确了工作原则、建立项目库、公益活动内容、组织程序等,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提供了更加细化的制度遵循。
《暂行规定》对各相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就业、职业培训、社会救助、权益保障、生活保障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职能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科学整合社会资源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暂行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特别规定。针对未完成义务教育和年满十六周岁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充分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