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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涉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2024-10-17 11:09:48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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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10月16日,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至2024年全省法院涉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黑龙江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国介绍主要工作情况,黑龙江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同志通报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2020至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农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117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占比48.86%,植物新品种纠纷占比34.19%,专利权纠纷占比10.26%,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其他类型占比6.69%。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由2020年的3件增长至2024年的16件,增幅达433.33%。在已审结的涉农知识产权案件中,案件调撤率达41.38%。

  黑龙江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国介绍主要工作情况

  近年来,全省法院狠抓提质增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连续多年将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列为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不断强化司法举措,严厉打击侵犯涉农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诉讼辅导、风险告知、实行类案示范裁判,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黑龙江高院民三庭负责人马文静通报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黑龙江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孙儒婕回答记者提问

  黑龙江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徐明珠回答记者提问

  为积极融入涉农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全省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建立健全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机制,与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检察院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打击种业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与省农业农村厅会签种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推动全省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有机衔接;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五常大米品牌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全面规范五常大米生产经营,保护五常大米“金字招牌”的品牌信誉。

  黑龙江高院宣传信息处二级调研员张薇主持新闻发布会

  全省法院注重与高校、科研院所沟通协作,促进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与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共享专家库,聘请大学专家学者作为技术调查官,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事实查明准确性;与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举办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坛,不断提升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水平;在东北林业大学建立“知识产权研究与实践基地”,连续两年公开开庭审理涉农知识产权案件,并与部分师生、专家学者就院校共建理论调研与实践问题、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问题开展交流研讨。同时,强化司法引导,依托“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等多种宣传方式,推动形成维护农业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对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下一步,黑龙江法院将切实肩负起做好新时期涉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审判责任和社会责任,以高质量涉农知识产权审判助力龙江当好国家粮食稳产保供“压舱石”。

  答记者问

  中新社提问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下一步黑龙江法院将会采取哪些重点举措,助力龙江当好国家粮食稳产保供“压舱石”?

  黑龙江高院民三庭负责人马文静

  一是持续提升审判质效,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全面运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制度,积极推进律师调查令等新型调查取证方式,进一步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和便利性。严格执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坚决遏制源头侵权行为。对涉农业犯罪坚持从严惩处,持续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严格适用缓免刑,始终保持打击整治高压态势。二是加强精准调研指导,因地制宜探索特色保护模式。依托黑龙江作为农业大省的地域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司法需求调研,指导各级法院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农业保护侧重点,探索龙江特色司法保护模式。通过下发典型案例、组织培训、召开专项研讨会议、向先进地区法院学习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涉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倾力护航农业发展。三是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加大诉调对接及普法宣传力度。与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带动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农业技术部门参与多元化解工作。用足用好司法建议、新闻发布、典型案例等有效手段,促进行业规范,形成法治震慑,为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网提问

  种子是现代化农业的基石,请介绍下全省法院贯彻实施《种子法》的相关情况。

  黑龙江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孙儒婕

  现行《种子法》于2022年3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种子法》,一方面将种子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与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同一水平、同一力度,另一方面更好推广农业知识产权的理念,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史上重大标志性事件。围绕贯彻实施《种子法》,黑龙江法院重点在三方面发力。一是依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正确把握和准确适用《种子法》《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有关的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严厉打击涉种子的侵权行为,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力震慑,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的高压态势,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二是加强对下指导,提升涉种业案件审判质效。省法院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大局,统筹推进,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和特色优势,通过司法保护助力种业全产业链发展。结合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实际,积极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法官审理涉种业案件业务能力。三是努力营造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充分利用“两微”互联网平台,高效便捷地宣传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常识,发布新种子法普法文章,从“实质性派生品种”介绍种子法修改的亮点问题,向省农科院、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介绍《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期提升全社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优化种业自主创新法治环境,并在省农资打假联席会议上介绍经验。加强北大荒产业集群保护,深入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传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黑龙江日报提问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推进乡村振兴中具有重要意义,请介绍下全省法院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所采取的举措?

  黑龙江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徐明珠

  地理标志保护作为与国际接轨的一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推进质量品牌建设的有力手段,也是提升地方特色优势产品知名度的重要途径,全省法院立足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大胆创新,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力度。省法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合作,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五常大米品牌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全面规范五常大米生产经营,严厉打击掺混、违法添加、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五常大米“金字招牌”的品牌信誉。南岗区法院成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工作室”,联合高校、行政机关,定期召开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联席会议,总结做法成效,探讨研究问题困难,提升协同保护效能。齐齐哈尔中院印发《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地理标志的范围、合理使用的界限以及证据调取等相关权利。海伦法院制发《海伦大豆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意见》,指导完善海伦大豆产品标志体系,并挂牌成立全省首家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地理标志是与“三农”关系最密切的知识产权,下一步,黑龙江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不断探索、大胆实践,力争做到保护一个“标”,带动一个产业,富裕一方百姓,让黑龙江特色产品在司法保护下焕发活力。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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