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峰回路转 案件有新论断
两度被判死刑的卓发坤陷入绝地,但他的命运开始峰回路转。判决下达后,卓发坤依然不服,继续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由于家里贫困,卓发坤请不起律师。自治区高级法院通过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卓发坤实施法律援助。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李泽平为卓发坤提供法律援助。
李泽平说,2005年,他接过这起案件后,先是看了一些与本案有关的文书和材料,再到当事人家里和村里作了调查,总感觉案情有些笼统,有的细节上存在些问题。随后,他到看守所会见了卓发坤,卓发坤向辩护律师大喊冤枉:“我根本没有杀人!案发前我根本没有到过卢某家里,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不是事实,我原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完全是假的。”
李泽平把厚厚的几本案卷看了之后,发现了一些问题。
李泽平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中,除了被告人卓发坤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能直接证明卓发坤有杀人的事实。还有几组检方提供的“证人证据”,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
辩护律师还发现了一些疑点。证人卓某证实:事发当晚他和卓发坤一起到卓发坤的姐夫家喝酒,直到晚上11时左右卓发坤才送他回家。在卓发坤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6次自认口供中,都是招供在2002年11月15日晚上10时多“作案”,而公诉人指控的作案时间是2002年11月15日晚上11时许,这说明卓发坤的口供中有许多细节是自相矛盾。
案件中没有充分、确实、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案卷中存在的这些疑点、矛盾,让李泽平决定为卓发坤作无罪辩护。
2006年8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泽平把卓发坤的妻子从广东叫了回来,同时前来出庭作证的还有卓某。
根据两名证人的证实,卓发坤在案发当晚不具有作案时间。这次,出庭支持公诉和履行法律监督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也认为卓发坤不具有作案时间,原来控诉的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矛盾。
证据不足 他被无罪释放经审理,自治区高级法院采纳了李泽平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卓发坤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之一,是公安机关在工地里找到了卓发坤一件带血迹的花衬衣。花衫衣上沾有B型血,而受害人卢某也是B型血。但是,卓发坤本人也是B型血,公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卓发坤的花衫衣上所沾血迹就是卢某的血迹,因此二者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和排他性。
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卓发坤杀人焚尸的证据虽然有一定的证明力,但这些定案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现有的证据还不能完全或者合理排除矛盾因素,证据链条尚未闭合,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
据此,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来宾市中级法院对卓发坤的原判,判决卓发坤无罪。今年4月24日,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几名法官带上这份无罪的判决书,来到来宾市看守所对卓发坤进行宣判,卓发坤得以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