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存在缺陷
张帅律师对记者说,代理此案有两大难点,首先是证据不足。
“山里的孩子家长,尤其是爷爷奶奶辈的人,带着孩子看病没有要发票意识。”张帅律师说,在法院判决的时候,这方面的物质证据只有一张医院的发票,而且只有80多元,交通票保留的更少。
这给赔偿数额的确认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由于被害人家属未能有效地保存相关证据,给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另外一个难点,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欠缺。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法律却规定法院不予受理。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这样规定的初衷是认为,对罪犯已经进行了刑法制裁的,如果再让其进行民事赔偿,对侵权人不公。但是张帅律师认为,“其实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害犯罪案件,犯罪行为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更大。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难道就公平吗?”
张帅律师还提出对于“师源性”性侵害犯罪,由于学校对于教师的任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导致校园内的性侵害发生,学校方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现行法律对这方面的未成年人保护也存在着制度性的不足。“虽然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向负有监管义务的学校主张赔偿责任由于不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同时也不是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的,因此不应适用2000年和2003年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追索校方承担赔偿责任仍存在着制度性的障碍。”张帅说。
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却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学校的责任应如何认定似乎又变得很难分辨。教育部颁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司法实践中成了对于学校方的法律责任认定主要障碍之一,以至于现有的判例对学校责任的认定大相径庭。”
现在,除了伤势比较严重的格格一直在住院外,媛媛等几个孩子已经转学,那里没有同学知道她们曾经发生的事。
媛媛的父亲告诉记者,媛媛的情绪还算稳定。由于离家较远,媛媛等几个孩子都寄宿在学校。由于不放心孩子,媛媛的父亲过一两天就会去看看她。
这个33岁的壮年男子,体会了什么叫一夜白头。2009年4月22日开庭那天,律师张帅第二次看到他头上的白发,惊讶得一时无语。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博士夏宇新一直负责为孩子们做心理辅导,她说,“孩子们遭受这样的创伤已属不幸,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让孩子们在平静中忘掉曾经的伤痛非常重要。每个人都要经历很多,要引导她们积极地看待以后的人生。”